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81號
ULDV,108,補,181,2019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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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1號
原   告 林建成 
訴訟代理人 林志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秋瑾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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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