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 告 吳小雲
法定代理人 郭木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鑣達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 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