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繼字第614號
聲 請 人 王射留
王永河
吳靜芬
吳文欽
吳幸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吳泰郎(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住雲林縣
○○鄉○○村0 鄰○○路○段000 號),於108 年9 月6 日死亡
,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
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
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景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