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8年度,490號
ULDV,108,繼,490,2019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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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繼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李宇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李啟豐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三日起展延三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李啟豐之子,被繼承人李 啟豐於民國108 年6 月13日死亡,依法繼承人須於三個月內 提出遺產清冊,辦理公示催告程序,然因被繼承人李啟豐與 配偶及子女長年分居,另與同居人及非婚生子女同住,計有 配偶及子女(婚生子女3 人、非婚生子女3 人)共7 人,且 分居雲林縣、新北市兩地,因意見分歧、遺產明細取得困難 ,無法於法定期限內提出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爰依法聲請延 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 ,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情,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李啟豐之除戶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堪信為 真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民法第1156條第2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巧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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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