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61號
ULDV,106,訴,161,20191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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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1號
抗 告 人 林德國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林岳、林督、林金義
、林德、林文昌林德河林德明林金土黃永成黃永信
黃枝國黃枝田王日旺王海清銀、林麗香、林麗玟、林
麗霜、林麗雲林志士廖樹城、廖樹圳廖美玲廖秋華、廖
芷涓、廖明聰、廖中立、廖中力、林一郎、林勝義、林奕昌、
林彩霞林彩品、黃上又、黃坤地林黃碧珠黃碧蓮黃碧金
蔡王雪霞王榮賢、廖幸、林鍾管是廖茂智、廖學富、廖若
秀、廖麗娟林英傑何玉蘭、林冠宏、林柏言、林家宇、林愛
玉、陳金利陳三科、陳美鳳、陳道榮、柳林早、林換、林麗花
林德馨、林蜜、林美玉、林調查、林茂松、林牛港、廖佐梨、
林俊國林俊龍林鳳娥、林淑娟、林枝順林義順、林賽菊、
林貴美、林錦、劉林雪花、林柑、林秀琴林三容林榮賢、林
廖桂花、林廖牙林盈勳林民雄林文華、林文魁、林文津
邱炳烈、邱溪浚、邱信男、林玉鳳、林玉、林彩卿、林婉庭、林
虹雪、陳彩雲黃慧玲、黃勝吉、黃慧珍黃勝國林鈺真、林
福田、林金護、林三和、林強田、林金在、林瑞雄、廖林瓊、林
阿研、林如快、林智慧、湯浮、林國安林本仁、林鳳珠、林
鳳英、林義智林愛麗廖惜洪瑄謚、王玟棋、王建堯、黃進
益、黃惠雪、黃惠玲、黃卉涵黃惠珍林富裕林正庸、林慶
隆、林富淵、蘇清火蘇炎城蘇清潭蘇清志蘇碧鳳、蘇碧
枝、蘇碧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
16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庭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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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