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1號抗 告 人 林德國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林岳、林督、林金義、林德、林文昌、林德河、林德明、林金土、黃永成、黃永信、黃枝國、黃枝田、王日旺、王海清、李銀、林麗香、林麗玟、林麗霜、林麗雲、林志士、廖樹城、廖樹圳、廖美玲、廖秋華、廖芷涓、廖明聰、廖中立、廖中力、林一郎、林勝義、林奕昌、李林彩霞、林彩品、黃上又、黃坤地、林黃碧珠、黃碧蓮、黃碧金、蔡王雪霞、王榮賢、廖幸、林鍾管是、廖茂智、廖學富、廖若秀、廖麗娟、林英傑、何玉蘭、林冠宏、林柏言、林家宇、林愛玉、陳金利、陳三科、陳美鳳、陳道榮、柳林早、林換、林麗花、林德馨、林蜜、林美玉、林調查、林茂松、林牛港、廖佐梨、林俊國、林俊龍、林鳳娥、林淑娟、林枝順、林義順、林賽菊、林貴美、林錦、劉林雪花、林柑、林秀琴、林三容、林榮賢、林廖桂花、林廖牙、林盈勳、林民雄、林文華、林文魁、林文津、邱炳烈、邱溪浚、邱信男、林玉鳳、林玉、林彩卿、林婉庭、林虹雪、陳彩雲、黃慧玲、黃勝吉、黃慧珍、黃勝國、林鈺真、林福田、林金護、林三和、林強田、林金在、林瑞雄、廖林瓊、林李阿研、林如快、林智慧、湯浮、林國安、林本仁、林鳳珠、林鳳英、林義智、林愛麗、廖惜、洪瑄謚、王玟棋、王建堯、黃進益、黃惠雪、黃惠玲、黃卉涵、黃惠珍、林富裕、林正庸、林慶隆、林富淵、蘇清火、蘇炎城、蘇清潭、蘇清志、蘇碧鳳、蘇碧枝、蘇碧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16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庭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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