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61號
ULDV,106,訴,161,20191016,2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林德國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林岳、林督、林金義
、林德、林文昌林德河林德明林金土黃永成黃永信
黃枝國黃枝田王日旺王海清李銀、林麗香、林麗玟、林
麗霜、林麗雲林志士廖樹城、廖樹圳廖美玲廖秋華、廖
芷涓、廖明聰、廖中立、廖中力、林一郎、林勝義、林奕昌、李
林彩霞林彩品、黃上又、黃坤地林黃碧珠黃碧蓮黃碧金
蔡王雪霞王榮賢、廖幸、林鍾管是廖茂智、廖學富、廖若
秀、廖麗娟林英傑何玉蘭、林冠宏、林柏言、林家宇、林愛
玉、陳金利陳三科、陳美鳳、陳道榮、柳林早、林換、林麗花
林德馨、林蜜、林美玉、林調查、林茂松、林牛港、廖佐梨、
林俊國林俊龍林鳳娥、林淑娟、林枝順林義順、林賽菊、
林貴美、林錦、劉林雪花林柑林秀琴林三容林榮賢、林
廖桂花、林廖牙林盈勳林民雄林文華、林文魁、林文津
邱炳烈溪浚、信男、林玉鳳、林玉、林彩卿、林婉庭、林
虹雪、陳彩雲黃慧玲、黃勝吉、黃慧珍黃勝國林鈺真、林
福田、林金護、林三和、林強田、林金在、林瑞雄、廖林瓊、林
李阿研、林如快、林智慧、湯浮、林國安林本仁、林鳳珠、林
鳳英、林義智林愛麗廖惜洪瑄謚、王玟棋王建堯、黃進
益、黃惠雪、黃惠玲、黃卉涵黃惠珍林富裕林正庸、林慶
隆、林富淵、蘇清火蘇炎城蘇清潭蘇清志蘇碧鳳、蘇碧
枝、蘇碧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3月15日所為之民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判決主文及理由欄有關「附表四」原告 及被告林岳應提出補償林德明、林督、林德、林金義、林文 昌、林德河黃永成黃永信黃枝國黃枝田之補償金額 並未敘明,從而判決主文及理由顯有遺漏且欠妥適,茲為便 於辦理分割登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3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更正云云。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方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 前段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院所為本件判決其主文及理由(即本院之判斷)欄 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形;至該判決中 事實欄「附表四」所載內容乃是原告所提出之補償建議案,



因未臻公允,而為本院所不採並由本院另定其補償方案(詳 判決主文第6 、7 項及理由欄《即本院之判斷》、第㈡目、 第3 點),職是,本件更正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不應准 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庭羽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