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341號
ULDM,108,附民,341,20191021,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341號
原   告 湯家銘


被   告 劉光媛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108 年度訴字第324 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湯家銘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劉光媛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 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 第1 項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涉犯偽證之刑事案件部分,業據檢察官撤回 起訴,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10月14日雲檢永荒108 聲撤12字第1089028539號函檢附之撤回起訴書(108 年度聲 撤字第12號)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324 號卷第277 至281 頁),是本案已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依前開說明,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失所附麗,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鴻仁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