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164號
ULDM,108,訴,164,2019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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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善淵 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劉炯意律師
      陳智全律師
      郭羿廷律師(解除委任)
被   告 賴經傑 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蘇文俊律師
      郭羿廷律師
      劉炯意律師(解除委任)
被   告 吳宗儒 年籍詳卷
      蔡武哲 年籍詳卷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捷安律師
上列被告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應發還楊善淵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應發還賴經傑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應發還吳宗儒
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應發還蔡武哲
理 由
一、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 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 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第317 條前段定有明文。二、被告楊善淵賴經傑吳宗儒蔡武哲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 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3102 號、第3700號、第5900號、第5901號提起公訴,並由本院於 民國108 年10月4 日以108 年度訴字第164 號判決,如附表 一、二、三、四所示之物,乃係偵查階段查扣,未經檢察官 列入起訴書證據清單,本院審理後,認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 關,非應沒收之物,是扣押物應無繼續扣押留存之必要,應 予發還。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42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蔡鴻仁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達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附表一:被告楊善淵所有(本院108年度保管檢字第105 號) ⒈郵政存簿儲金簿1 本(帳號00000000000000號)。 ⒉土庫鎮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 號 、00000-00-000000-0 號)2 本。 ⒊2015年至2018年桌曆共4 本。
雲林縣土庫中學參訪資料1 本。
⒌HTC 廠牌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 )1 支。附表二:被告賴經傑所有(本院108年度保管檢字第105 號) ⒈土庫鎮農會活期性存款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 )1 本。
⒉戶名為鍾詩旋之土庫鎮農會活期性存款存摺(帳號000- 000 -0000000-0)1 本。
⒊ACER廠牌筆記型電腦1 臺。
⒋SONY廠牌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 )1 支。
⒌2016年至2018年筆記本共3 本。
⒍扣案之行動硬碟1 個。
附表三:被告吳宗儒所有(本院108 年度保管檢字第105號) ⒈零用金收支明細6 張。
⒉零用金帳務光碟1 片。
⒊土庫國中- 新世代農業人才培育計畫之收支明細表4 張。 ⒋土庫國中106 學年度九年級校外活動企劃書1 本。 ⒌土庫國中106 學年度二年級童軍隔宿露營校外教學活動企劃 書1 本。
⒍走出雲林精緻農業參訪活動實施計畫1 本。
⒎南和國際旅行社組織圖業績毛利表1 本。
雲林縣土庫國中暑假韓國遊學團- 收支明細表1 本。 ⒐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 )1 支。
⒑電腦資料2 張。
附表四:被告蔡武哲所有(本院108 年度保管檢字第105 號) ⒈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1 支。
⒉辦公室電腦資料光碟1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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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