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952號
ULDM,108,聲,952,2019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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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新傳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8 年度執字第3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新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新傳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 51條第6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 之刑,如宣告拘役者,比照同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刑期;但 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1條第6 款亦有明文。所謂「裁判確 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 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 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 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有 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 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 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 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至已執行部分,自不 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 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 號判決意旨 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 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 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 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 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 ,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 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 ,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



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刑,已執行完畢,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數罪併罰之數 罪,縱令其中一罪已經執行完畢,揆諸前開說明,仍應就其 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 刑」時,再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合先敘明。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 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 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 院依前揭法條規定,並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 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 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 ,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惠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陳新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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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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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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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拘役10日 │拘役20日(聲請書誤載為│拘役10日(聲請書誤載為│
│ │ │10日) │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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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7 年2 月27日14時16分│107 年3 月10日2 時14分│107 年3 月11日2 時13分│
│ │許 │許 │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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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
│年度案號 │年度偵字第3560號 │年度偵字第3560號 │年度偵字第35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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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7 年度虎簡字第220 號│107 年度虎簡字第220 號│107 年度虎簡字第220 號│
│實├───┼───────────┼───────────┼───────────┤
│審│判決日│107 年10月9 日 │107 年10月9 日 │107 年10月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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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7 年度虎簡字第220 號│107 年度虎簡字第220 號│107 年度虎簡字第220 號│
│決├───┼───────────┼───────────┼───────────┤
│ │確定日│107 年11月15日 │107 年11月15日 │107 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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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執緝字第30號(編號1至4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拘役│
│ │60日,已執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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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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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毀棄損壞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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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拘役40日 │拘役10日 │拘役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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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7 年3 月14日11時2 分│107 年2 月13日2 時許 │107 年2 月10日3 時46分│
│ │許 │ │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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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
│年度案號 │年度偵字第3560號 │年度偵字第1908號 │年度偵字第23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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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7 年度虎簡字第220 號│108 年度易字第467 號 │108 年度易字第468 號 │
│實├───┼───────────┼───────────┼───────────┤
│審│判決日│107 年10月9 日 │107 年7 月24日 │107 年7 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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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7 年度虎簡字第220 號│108 年度易字第467 號 │108 年度易字第468 號 │
│決├───┼───────────┼───────────┼───────────┤
│ │確定日│107 年11月15日 │108 年8 月19日 │108 年8 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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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執字第3621號(編號5│
│ │年度執緝字第30號(編號│至6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拘役35日) │
│ │1至4合併定應執行刑為│ │
│ │拘役60日,已執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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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