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69號
108年度簡字第170號
108年度簡字第17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育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先後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
7671、7808號、108 年度偵字第143 、708 、849 、2737號),
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
訴訟程序(原案號:108 年度易字第229 、230 、414 號),裁
定由受命法官合併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育獎犯如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之刑及沒收。附表編號1 、3 、4 、8 、9 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2 、5 至7 、10、11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張育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 表編號1 、3 至10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編號1 、3 至10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嗣附表各編號 所示之所有人、管理人發現遭竊,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 畫面,而查悉上情。
㈡、張育獎與廖盈格(廖盈格部分,另行審結)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編號2 及11 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編號2 及11所示之方式,竊取 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嗣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所有人、管理人 發現遭竊,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而知悉上情。二、證據名稱
㈠、犯罪事實一部分:
被告張育獎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許全興、林政興、證人即 被害人莊秀純、張滎煌、吳金粉、黃美觀、林德福之證述、 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監 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㈡、犯罪事實二部分:
被告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張鈺珊、證人即被害人吳璧秀之 證述、同案被告廖盈格之供述、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 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三、論罪科刑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規 定於民國108 年5 月29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於108 年5 月31 日生效,修正前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 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經新舊法比較之結 果,新法並未更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 定,適用行為時之規定。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 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犯罪事實二之 附表編號2 係由同案被告廖盈格負責把風,而由被告徒手竊 取;附表編號11係由被告及同案被告廖盈格共同徒手竊取財 物,足認附表編號2 及11部分,被告與同案被告廖盈格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所犯上開各罪 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㈡、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 5 年度聲字第21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10 5 年12月27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6 年7 月12日保護 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經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裁量,基 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復審酌被告前 揭構成累犯之前科,與本案所涉竊盜之罪質雖有不同,然其 經刑罰執行完畢後,竟不知悔悟,猶仍再犯本案,顯見守法 意識薄弱、自我約束能力不佳,有加重其刑以收警惕之效之 必要,又本案情節無罪刑不相當或有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 是均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卻不思以正當方式取得財物,為本案 多次竊取他人財物之犯行,漠視他人之財產法益,欠缺法紀 觀念及自我控制能力,甚至夥同同案被告廖盈格一同行竊, 並實際分得所竊取之全部財物,且未與本案告訴人、被害人 達成和解,犯罪所生損害尚未填補。又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 科,行竊地點遍及臺中、彰化、雲林、嘉義等地,造成眾多
之告訴人、被害人受損,對社會治安具有一定程度之不良影 響,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均以徒手方式竊 取財物,竊得之物品價值非鉅,手段、結果尚非嚴重。兼衡 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業工、勉持之家庭經濟狀 況、育有1 子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就 有期徒刑及拘役部分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欄所示,且均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 第38 條 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 竊得之附表編號1 、3 至10之物,乃被告之犯罪所得,且均 未發還予告訴人、被害人,亦未經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為契合個人責任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共同犯罪所得之物之 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財產抵償,應就各共同正犯實際分得 之數為之,此為最高法院最近統一之見解(最高法院105 年 台上字第217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所竊得之附表編號 2 遊戲光碟5 片,被告於警詢時供稱:遊戲光碟5 片我竊取 得手後,均已使用完畢等節(警045 號卷第10頁),核與同 案被告廖盈格於本院審理時陳稱:遊戲光碟之點數是被告張 育獎使用完畢,我並未得利等語(本院108 易230 號卷第 345 頁)情節相符,足認被告實際分得竊取之遊戲光碟5 片 。另附表編號11所竊取之飲料2 瓶、蛋糕2 盒,業經被告於 警詢時陳稱:作為果腹之用而食用完畢等語(警297 號卷第 8 頁),且卷內亦無證據證明同案被告廖盈格確有實際分得 飲料2 瓶、蛋糕2 盒,足認上開全部竊取之物為被告所取得 ,應分別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 條、第320 條第1 項(修正前)、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 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6 款、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 前段。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顏郁山、林朝文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承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惠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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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時間 │ 地點 │ 行為方式 │ 被害人 │起訴書案號│ 宣告刑 │
│號│ │ │ │ 告訴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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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7 年7 │雲林縣麥寮鄉中│張育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被害人)│108 年度偵│張育獎犯竊盜罪,│
│ │月27日17│山路103 號之俗│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莊秀純 │字第708 號│累犯,處有期徒刑│
│ │時36分許│俗賣大場內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普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間至左列地點後,徒手竊│ │ │折算壹日。 │
│ │ │ │取歌林不挑鍋電子爐、速│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力工具刻磨機、HITACHI │ │ │歌林不挑鍋電子爐│
│ │ │ │電子砂輪機及電鑽各1 台│ │ │、速力工具刻磨機│
│ │ │ │(總計價值約6,740 元)│ │ │、HITACHI 電子砂│
│ │ │ │,得手後騎車離去。 │ │ │輪機及電鑽各壹台│
│ │ │ │ │ │ │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各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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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7 年8 │雲林縣崙背鄉南│張育獎與廖盈格共同意圖│(被害人)│108 年度偵│張育獎共同犯竊盜│
│ │月26日15│陽村南光路3 號│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吳璧秀 │字第143 號│罪,累犯,處拘役│
│ │時17分許│之統一超商內 │竊盜之犯意聯絡,共同騎│ │ │參拾日,如易科罰│
│ │ │ │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間│ │ │元折算壹日。 │
│ │ │ │至左列地點後,由廖盈格│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負責把風,而由張育獎徒│ │ │老子有錢遊戲光碟│
│ │ │ │手竊取老子有錢遊戲光碟│ │ │伍片沒收之,於全│
│ │ │ │5 片(總計價值約245 元│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得手後騎車離去。 │ │ │時,各追徵其價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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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7 年8 │雲林縣麥寮鄉光│張育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被害人)│108 年度偵│張育獎犯竊盜罪,│
│ │月30日12│復路34號之全家│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張滎煌 │字第708 號│累犯,處有期徒刑│
│ │時38分許│超商內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普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間至左列地點後,徒手竊│ │ │折算壹日。 │
│ │ │ │取老子有錢-刀龍傳說遊│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戲光碟3 片、老子有錢-│ │ │老子有錢-刀龍傳│
│ │ │ │老子旋風遊戲光碟4 片、│ │ │說遊戲光碟參片、│
│ │ │ │星城遊戲(起訴書誤載為│ │ │老子有錢-老子旋│
│ │ │ │星辰)光碟4 片、58度金│ │ │風遊戲光碟肆片、│
│ │ │ │門高粱酒及深蘭經典蘇格│ │ │星城遊戲光碟肆片│
│ │ │ │蘭威士忌各1 瓶(總價值│ │ │、58度金門高粱酒│
│ │ │ │約1,959 元),得手後騎│ │ │及深蘭經典蘇格蘭│
│ │ │ │車離去。 │ │ │威士忌各壹瓶沒收│
│ │ │ │ │ │ │之,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不能沒收時,各追│
│ │ │ │ │ │ │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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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7 年9 │雲林縣崙背鄉南│張育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告訴人)│107 年度偵│張育獎犯竊盜罪,│
│ │月10日16│光路4 號之萊爾│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許全興 │字第7671號│累犯,處有期徒刑│
│ │時34分許│富超商內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普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間至左列地點後,徒手竊│ │ │折算壹日。 │
│ │ │ │取式神繪卷手機包遊戲光│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碟10片、式神繪卷包遊戲│ │ │式神繪卷手機包遊│
│ │ │ │光碟10片、星城強棒包遊│ │ │戲光碟拾片、式神│
│ │ │ │戲光碟3 片、搶蛋速富包│ │ │繪卷包遊戲光碟拾│
│ │ │ │遊戲光碟6 片、搶蛋速富│ │ │片、星城強棒包遊│
│ │ │ │手機包遊戲光碟1 片(總│ │ │戲光碟參片、搶蛋│
│ │ │ │價值約1,500 元),得手│ │ │速富包遊戲光碟陸│
│ │ │ │後騎車離去。 │ │ │片、搶蛋速富手機│
│ │ │ │ │ │ │包遊戲光碟壹片沒│
│ │ │ │ │ │ │收之,於全部或一│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各│
│ │ │ │ │ │ │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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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7 年9 │雲林縣麥寮鄉光│張育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被害人)│108 年度偵│張育獎犯竊盜罪,│
│ │月11日18│復路34號之全家│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張滎煌 │字第708 號│累犯,處拘役貳拾│
│ │時10分許│超商內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 │ │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普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間至左列地點後,徒手竊│ │ │折算壹日。 │
│ │ │ │取星城遊戲(起訴書誤載│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為星辰)光碟3 片(總價│ │ │星城遊戲光碟參片│
│ │ │ │值約147 元),得手後騎│ │ │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車離去。 │ │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各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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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7 年9 │雲林縣麥寮鄉光│張育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被害人)│108 年度偵│張育獎犯竊盜罪,│
│ │月14日14│復路34號之全家│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張滎煌 │字第708 號│累犯,處拘役肆拾│
│ │時55分許│超商內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 │ │日,如易科罰金,│
│ │ │ │普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間至左列地點後,徒手竊│ │ │算壹日。 │
│ │ │ │取老子有錢-刀龍傳說遊│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戲光碟5 片、老子有錢-│ │ │老子有錢-刀龍傳│
│ │ │ │老子旋風遊戲光碟4 片(│ │ │說遊戲光碟伍片、│
│ │ │ │總價值約691 元),得手│ │ │老子有錢-老子旋│
│ │ │ │後騎車離去。 │ │ │風遊戲光碟肆片沒│
│ │ │ │ │ │ │收之,於全部或一│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各│
│ │ │ │ │ │ │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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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7 年9 │雲林縣斗南鎮大│張育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告訴人)│107 年度偵│張育獎犯竊盜罪,│
│ │月16日7 │成路62號之全家│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林政興 │字第7808號│累犯,處拘役肆拾│
│ │時許 │超商內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 │ │日,如易科罰金,│
│ │ │ │普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間至左列地點後,徒手竊│ │ │算壹日。 │
│ │ │ │取老子有錢遊戲光碟6 片│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及星城遊戲(起訴書誤載│ │ │老子有錢遊戲光碟│
│ │ │ │為星辰)光碟1 片(總價│ │ │陸片及星城遊戲光│
│ │ │ │值約644 元),得手後騎│ │ │碟壹片沒收之,於│
│ │ │ │車離去。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各追徵其價│
│ │ │ │ │ │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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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7 年9 │雲林縣麥寮鄉後│張育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被害人)│108 年度偵│張育獎犯竊盜罪,│
│ │月21日9 │安村後安201 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吳金粉 │字第708 號│累犯,處有期徒刑│
│ │時56分許│13號之統一超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 │內 │普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間至左列地點後,徒手竊│ │ │折算壹日。 │
│ │ │ │取老子有錢遊戲光碟4 片│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及VSOP軒尼詩洋酒1 瓶(│ │ │老子有錢遊戲光碟│
│ │ │ │總價值約1,896 元),得│ │ │肆片及VSOP軒尼詩│
│ │ │ │手後騎車離去。 │ │ │洋酒壹瓶沒收之,│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沒收時,各追徵其│
│ │ │ │ │ │ │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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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7 年9 │雲林縣崙背鄉大│張育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被害人)│108 年度偵│張育獎犯竊盜罪,│
│ │月22日19│有村大有158 號│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黃美觀 │字第2737號│累犯,處有期徒刑│
│ │時29分許│之萊爾富超商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普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間至左列地點後,徒手竊│ │ │折算壹日。 │
│ │ │ │取遊戲光碟3 盒(起訴書│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誤載為3 片)(總價值約│ │ │遊戲光碟參盒沒收│
│ │ │ │1,500 元),得手後騎車│ │ │之,於全部或一部│
│ │ │ │離去。 │ │ │不能沒收時,各追│
│ │ │ │ │ │ │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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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7 年9 │雲林縣麥寮鄉中│張育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被害人)│108 年度偵│張育獎犯竊盜罪,│
│ │月25日15│興路78之3 號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林德福 │字第708 號│累犯,處拘役參拾│
│ │時37分許│統一超商內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 │ │日,如易科罰金,│
│ │ │ │普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間至左列地點後,徒手竊│ │ │算壹日。 │
│ │ │ │取58度金門高粱酒1 瓶(│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總價值約295 元),得手│ │ │58度金門高粱酒壹│
│ │ │ │後騎車離去。 │ │ │瓶沒收之,於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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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7 年10│雲林縣土庫鎮和│張育獎與廖盈格共同意圖│(告訴人)│108 年度偵│張育獎共同犯竊盜│
│ │月11日17│平18號之全聯福│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張鈺珊 │字第849 號│罪,累犯,處拘役│
│ │時1 分許│利中心內 │竊盜之犯意聯絡,於左列│ │ │貳拾伍日,如易科│
│ │ │ │時間、地點,共同徒手竊│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取飲料2 瓶、蛋糕2 盒(│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總計價值約168 元),得│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手後離去。 │ │ │飲料貳瓶、蛋糕貳│
│ │ │ │ │ │ │盒沒收之,於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各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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