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1098號
107年度訴字第1118號
108年度易字第23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盈格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先後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
第6340號、6341號、6491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2284號、108 年
度偵字第143 號、849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判決如下
:
主 文
廖盈格犯如附表編號1 至6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6 所示之刑及沒收。附表編號1 至5 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廖盈格與張育獎(張育獎部分,本院另行審結)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方式, 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嗣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所有人、管 理人發現遭竊,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而查獲上情 。
二、廖盈格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附表編號6 所 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編號6 所示之方式,施用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民國107 年10月11日21時40分許,警 方因廖盈格與張育獎涉嫌竊盜案件,前往雲林縣○○鎮○○ 路000 巷0 號之廖盈格居所,經廖盈格同意搜索,扣得海洛 因1 包(驗前淨重:0.0862公克、驗餘淨重:0.0713公克) 、注射針筒及鏟管各2 支,復經採尿送驗,呈嗎啡、可待因 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廖盈格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 施用之傾向,於93年8 月9 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 度毒偵緝字第273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5 年內,因施用
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以95年度訴字第2712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佐,是被告於觀察勒戒 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已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 罪,縱本案距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雖已逾5 年,亦不 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 項所稱之「5 年後再犯」 ,故檢察官就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提起公訴,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犯罪事實一部分:
此部分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 巧婕、周韋郡(原名:周依蓁)、張鈺珊、證人即被害人吳 璧秀、陳育彬之證述、同案被告張育獎之供述內容相符,並 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雲林 縣○○鎮○○里○○00號及雲林縣○○鎮○○里○○000 ○ 0 號之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現場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存卷 可查,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堪以採信。㈡、犯罪事實二部分:
此部分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坦承不諱,並有雲林縣警察局虎 尾分局107 年10月11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報告日期107 年11月2 日)草療鑑字第1071000487號鑑驗書、詮昕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報告日期107 年10月26日(報告編號7A150069號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雲林縣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 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表在卷可稽,且有扣案之海洛因1 包、 注射針筒及鏟管各2 支為憑,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客觀事實 相符,堪以採信。
二、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
參、論罪科刑:
一、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規 定於108 年5 月29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於108 年5 月31日生 效,修正前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 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 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 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
新法並未更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適用行為時之規定。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均係犯修 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 基於施用之目的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其 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附表編號1 係由被告負 責把風,而由同案被告張育獎徒手竊取;附表編號2 至5 均 係由被告及同案被告張育獎共同徒手竊取財物,足認被告與 同案被告張育獎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
二、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交 簡字第4360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5 年1 月7 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經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 釋意旨裁量,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 ,復審酌被告前揭構成累犯之前科,與本案所涉施用毒品、 竊盜之罪質雖有不同,然其經刑罰執行完畢後,竟不知悔悟 ,猶仍再犯本案,顯見守法意識薄弱、自我約束能力不佳, 有加重其刑以收警惕之效之必要,又本案情節無罪刑不相當 或有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是均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 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取得財物,與同案被告張育獎為 本案多次竊取他人財物之犯行,漠視他人之財產法益,欠缺 法紀觀念及自我控制能力。另其因施用毒品犯行,經執行觀 察勒戒後,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判處徒刑,顯見被告無法戒 除毒癮,前開之刑事處遇、徒刑,對被告吸毒之惡習未收矯 治之效。又施用毒品之犯罪,除傷害自我身心外,經常因毒 癮難耐,牽連其他財產或暴力犯罪,致生家庭及社會治安之 隱憂。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竊盜部分則以徒手竊 取他人財物,竊得之物品價值非鉅,且被告並未分得所竊取 之物,手段、結果尚非嚴重,而施用毒品部分,本質上乃自 戕行為,犯罪手段尚屬平和。兼衡被告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 程度、育有2 名子女,其中1 名已成年,1 名未成年子女出 養在國外、家庭成員有2 名姊姊、母親及外婆、無需其扶養 之人、目前身體因疾病須藥物治療、入監前從事物流工作、 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0,000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就附表編號1 至5 部分,定執行刑如主 文所示,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為契合個人責任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共同犯罪所得之物之 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財產抵償,應就各共同正犯實際分得 之數為之,此為最高法院最近統一之見解(最高法院105 年 台上字第217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犯罪事實一之附表編號 1 所竊取之遊戲光碟5 片,後由同案被告張育獎將遊戲點數 使用完畢,被告並未得利乙節,業經被告及同案被告張育獎 供述明確(警045 號卷第10頁、本院108 易230 號卷第345 頁)。至於附表編號2 至4 所竊取之遊戲光碟,被告供稱: 均由張育獎上網賣掉,都不是我賣的等節(107 易1098號卷 二第367 頁),核與同案被告張育獎於警詢時陳稱:我是將 遊戲包裡面之遊戲點數上網賣給遊戲幣商、網友換取新臺幣 等語(警407 號卷第5 頁、警862 號卷第5 頁、警903 號卷 第13頁)情節相符,足認被告並未分得竊取之財物或價金。 另者,犯罪事實一之附表編號5 所竊取之飲料2 瓶、蛋糕2 盒,已作為果腹之用而食用完畢,此據被告及同案被告張育 獎供陳在案(警297 號卷第6 、8 頁),並無足資證明被告 確實取得該部分犯罪所得,依上開最高法院見解,不對被告 宣告沒收。
㈡、犯罪事實二之扣案海洛因1 包(驗前淨重:0.0862公克、驗 餘淨重:0.0713公克),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 果確實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有前揭衛生福利部 草屯療養院鑑驗書附卷可參,屬違禁物,且為被告施用所剩 餘之毒品,亦據被告自承不諱(本院107 訴1118號卷第299 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 只,因其上殘留 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依同條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銷燬之。至於扣案之注射針筒及鏟管各2 支,亦為被告所有 且為被告本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業經其供述 在卷(本院107 訴1118號卷第299 至300 頁),應依刑法第 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沒收之。
肆、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 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320 條第1 項(修正前)、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51條第6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顏郁山、李文潔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承桓、翁旭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惠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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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時間 │ 地點 │ 行為方式 │ 被害人 │起訴書案號│ 宣告刑 │
│號│ │ │ │ 告訴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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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7 年8 │雲林縣崙│廖盈格與張育獎共同意圖│(被害人)│108 年度偵│廖盈格共同犯竊盜│
│ │月26日15│背鄉南陽│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吳璧秀 │字第143 號│罪,累犯,處拘役│
│ │時17分許│村南光路│竊盜之犯意聯絡,共同騎│ │ │貳拾日,如易科罰│
│ │ │3 號之統│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一超商內│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間│ │ │元折算壹日。 │
│ │ │ │至左列地點後,由廖盈格│ │ │ │
│ │ │ │負責把風,而由張育獎徒│ │ │ │
│ │ │ │手竊取老子有錢遊戲光碟│ │ │ │
│ │ │ │5 片(總計價值約245 元│ │ │ │
│ │ │ │),得手後騎車離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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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7 年8 │雲林縣虎│廖盈格與張育獎共同意圖│(被害人)│107 年度偵│廖盈格共同犯竊盜│
│ │月28日14│尾鎮平和│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陳育彬 │字第6340號│罪,累犯,處拘役│
│ │時30分許│里光明路│竊盜之犯意聯絡,共同騎│ │ │肆拾日,如易科罰│
│ │ │3 號之統│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一超商內│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間│ │ │元折算壹日。 │
│ │ │ │至左列地點後,由廖盈格│ │ │ │
│ │ │ │與張育獎徒手竊取刀劍傳│ │ │ │
│ │ │ │說6 包、旺來麻將-財富│ │ │ │
│ │ │ │盈滿包3 包、老子旋風2 │ │ │ │
│ │ │ │包、星城(起訴書誤載為│ │ │ │
│ │ │ │星辰)福祿壽3 包、星城│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星辰)-│ │ │ │
│ │ │ │強棒1 包(總計價值約 │ │ │ │
│ │ │ │1,156 元),得手後騎車│ │ │ │
│ │ │ │離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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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7 年8 │雲林縣虎│廖盈格與張育獎共同意圖│(告訴人)│107 年度偵│廖盈格共同犯竊盜│
│ │月28日14│尾鎮興南│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林巧婕 │字第6491號│罪,累犯,處拘役│
│ │時35分許│里竹圍60│竊盜之犯意聯絡,共同騎│ │ │伍拾日,如易科罰│
│ │ │號之統一│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超商內 │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間│ │ │元折算壹日。 │
│ │ │ │至左列地點後,由廖盈格│ │ │ │
│ │ │ │與張育獎徒手竊取新天上│ │ │ │
│ │ │ │碑-論劍新秀包1 包、旺│ │ │ │
│ │ │ │來麻將-財富盈滿包1 包│ │ │ │
│ │ │ │、老子旋風包2 包、星城│ │ │ │
│ │ │ │福祿壽2 包、星城大力士│ │ │ │
│ │ │ │2 包、老子旺福包3 包、│ │ │ │
│ │ │ │星城-貓劍俠包3 包、老│ │ │ │
│ │ │ │子歡樂包2 包、星城-搶│ │ │ │
│ │ │ │蛋迷富包5 包、星城-強│ │ │ │
│ │ │ │棒2 包、刀劍傳說包4 包│ │ │ │
│ │ │ │(總計價值約1,577 元)│ │ │ │
│ │ │ │,得手後騎車離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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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7 年8 │雲林縣尾│廖盈格與張育獎共同意圖│(告訴人)│107 年度偵│廖盈格共同犯竊盜│
│ │28日15時│鎮惠來里│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周韋郡 │字第6341號│罪,累犯,處拘役│
│ │2 分許 │惠來142 │竊盜之犯意聯絡,共同騎│ │ │伍拾伍日,如易科│
│ │ │之3 號之│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統一超商│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間│ │ │仟元折算壹日。 │
│ │ │內 │至左列地點後,由廖盈格│ │ │ │
│ │ │ │與張育獎徒手竊取新天上│ │ │ │
│ │ │ │碑劍新秀1 包、老子有錢│ │ │ │
│ │ │ │亞瑟王榮耀2 包、星城-│ │ │ │
│ │ │ │福祿壽2 包、滿貫大亨-│ │ │ │
│ │ │ │滿貫樂遊1 包、老子有 │ │ │ │
│ │ │ │錢-老子歡樂2 包、星城│ │ │ │
│ │ │ │-搶蛋速富5 包、星城-│ │ │ │
│ │ │ │強棒SLOT GO 5 包、老子│ │ │ │
│ │ │ │有錢-刀龍傳說6 包、老│ │ │ │
│ │ │ │子有錢-老子旋風包6 包│ │ │ │
│ │ │ │、火鳳三國-再戰三百1 │ │ │ │
│ │ │ │包(總計價值約1,931 元│ │ │ │
│ │ │ │),得手後騎車離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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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7 年10│雲林縣土│廖盈格與張育獎共同意圖│(告訴人)│108 年度偵│廖盈格共同犯竊盜│
│ │月11日17│庫鎮和平│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張鈺珊 │字第849 號│罪,累犯,處拘役│
│ │時1 分許│18號之全│竊盜之犯意聯絡,於左列│ │ │拾伍日,如易科罰│
│ │ │聯福利中│時間、地點,共同徒手竊│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心內 │取飲料2 瓶、蛋糕2 盒(│ │ │元折算壹日。 │
│ │ │ │總計價值約168 元),得│ │ │ │
│ │ │ │手後離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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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7 年10│雲林縣土│廖盈格基於施用第一級毒│ │107 年度毒│廖盈格犯施用第一│
│ │月11日13│庫鎮馬光│品海洛因之犯意,於左列│ │偵字第2284│級毒品罪,累犯,│
│ │時許 │路129 巷│時間、地點,以將第一級│ │號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1 號居所│毒品海洛因摻水注入針筒│ │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
│ │ │內 │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 │ │海洛因壹包(驗餘│
│ │ │ │毒品海洛因1 次。 │ │ │淨重零點零柒壹參│
│ │ │ │ │ │ │公克,含包裝袋壹│
│ │ │ │ │ │ │只)沒收銷燬之;│
│ │ │ │ │ │ │扣案之注射針筒貳│
│ │ │ │ │ │ │支及鏟管貳支沒收│
│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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