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8年度,136號
ULDM,108,單聲沒,136,2019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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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歐淑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08 年度偵字第2279號),聲請宣
告沒收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割刀壹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歐淑英前因竊盜案件,業經臺灣雲林 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22 79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割刀1 把,為被告所 有,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 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 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刑事訴訟法 第25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 偵字第2279號案件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件不起 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 又被告為警所查扣之割刀1 把,被告供稱係其為本案竊盜犯 罪所用之物(警卷第1 頁反面;偵卷第6 頁反面),且被告 供稱:該把割刀平時都放在單車上,平時會持該把割刀到田 裡除草等語(偵卷第6 頁反面),是認被告對該把割刀具有 支配權,而屬於被告所有之物,以上並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 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08 年度保字第432 號扣 押物品清單各1 份、扣押物照片1 張在卷可參(警卷第5 至 8 頁;偵卷第11頁及反面),爰依據上開二所示規定,予以 宣告沒收。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 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程尹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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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