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8年度,288號
ULDM,108,交易,288,2019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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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28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學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30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學彬係送貨司機,平日從事駕駛車輛 送貨之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7 年12月11日晚 上10時12分許,駕駛車號000-000 號營業用大貨車,沿雲林 縣西螺鎮市場南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道路9 號前, 原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保持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 夜間雖無照明,路面為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並無不能 注意之情事,竟因精神不佳,不慎自撞路旁路樹,使同車坐 於副駕駛座之告訴人胡信吉遭受撞擊,並因此受有左腳、左 腳踝、右膝撕裂傷、左距骨骨折、右手與雙下肢擦傷與挫傷 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業務 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經檢察官以修正前刑法 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 287 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與被告調解成立,並於108 年10月14日具狀撤 回告訴,有本院108 年度司交附民移調字第115 號調解筆錄 、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程尹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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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