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原 告 黃明雄
黃周罔市
彭克文
黃幸夫
黃明南
黃葉梅英
黃志忠
黃志斌
劉彭金
彭阿桂
彭建智
楊桃妹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克成
被 告 黃政雄
黃聖彥
黃嘉川
洪麗芬
陳瑜
黃素珍
彭孟池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 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 年9 月11日裁 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於108 年9 月16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