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01號
MLDV,108,重訴,101,2019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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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原   告 黃明雄 
      黃周罔市
      彭克文 
      黃幸夫 
      黃明南 
      黃葉梅英
      黃志忠 
      黃志斌 
      劉彭金 
      彭阿桂 
      彭建智 
      楊桃妹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克成 
被   告 黃政雄 
      黃聖彥 
      黃嘉川 
      洪麗芬 
      陳瑜  
      黃素珍 
      彭孟池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 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 年9 月11日裁 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於108 年9 月16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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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