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94號
MLDV,108,補,994,2019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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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94號
原   告 劉永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阿寶等4 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第1 、2 項關於「准原告代位被告陳阿寶塗銷上揭
  抵押權登記」部分,未於訴狀內陳明代位之請求權基礎,應
  具狀補正代位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如無法補正,應
  具狀更正上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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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