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92號
原 告 王山佳
被 告 葉榮銘
葉榮宗
葉榮豊
葉榮隆
葉榮昌
葉榮泰
葉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拆除地上
物並返還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萬
4,600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鎮○○段
000 地號土地面積1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
萬4,200 元=31萬4,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
。
二、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