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7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鏡皇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徐欽水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
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相對人徐鏡皇之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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