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266號
MLDV,108,補,1266,20191017,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66號
原   告 邱孟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義成等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
  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
  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訴外人邱秋梧、被告邱義成邱義欣邱俊傑之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