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66號
原 告 邱孟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義成等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
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
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訴外人邱秋梧、被告邱義成、邱義欣、邱俊傑之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