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4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文正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3981建號建物之最新
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並據此補正被告康**
即前揭土地、建物公同共有人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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