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241號
MLDV,108,補,1241,2019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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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4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文正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3981建號建物之最新
  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並據此補正被告康**
  即前揭土地、建物公同共有人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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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