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3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李曉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福助等2 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徐俊松之遺產清冊、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或完
(免)稅證明書、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許**之人別資料。如查有
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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