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235號
MLDV,108,補,1235,2019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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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3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李曉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福助等2 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徐俊松之遺產清冊、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或完
  (免)稅證明書、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許**之人別資料。如查有
  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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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