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25號
原 告 葉格致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梅鳳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10,92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
二、被繼承人林仁中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