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225號
MLDV,108,補,1225,2019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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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25號
原   告 葉格致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梅鳳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10,92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
二、被繼承人林仁中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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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