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216號
MLDV,108,補,1216,2019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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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1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春麟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黃春麟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2,7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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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