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200號
MLDV,108,補,1200,2019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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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00號
原   告 葉東和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水泉之繼承人等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
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葉水泉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記
  事欄勿省略,下同),及被告葉炭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
  具狀補正葉水泉之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
  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
  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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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