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00號
原 告 葉東和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水泉之繼承人等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
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葉水泉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記
事欄勿省略,下同),及被告葉炭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
具狀補正葉水泉之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
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
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