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96號
原 告 苗栗縣通霄鎮通霄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彭鴻原
訴訟代理人 鄭中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世鐘即張世鐘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給付逾期違
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23萬3,4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276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