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逾期違約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196號
MLDV,108,補,1196,2019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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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96號
原   告 苗栗縣通霄鎮通霄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彭鴻原 
訴訟代理人 鄭中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世鐘即張世鐘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給付逾期違
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23萬3,4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276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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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