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91號
原 告 蔡坤整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慶順之繼承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 ○
00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各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被繼承人林慶順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下同),並依此具狀補正被告姓名。如查有本件被
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
數將聲請調解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聲請調解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
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