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151號
MLDV,108,補,1151,2019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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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51號
原   告 施雅惠 
      趙沛琪 


被   告 家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存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㈠應將門牌號
碼為苗栗縣○○市○○街00號1 樓外牆及2 樓漏水問題修復;㈡
應將門牌號碼為苗栗縣○○市○○街00號2 樓屋內漏水問題修復
,並經原告陳報上開修復費用分別為新臺幣(下同)9 萬4,000
元、52萬5,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合併計算為61萬9,00
0 元(計算式:9 萬4,000 元+52萬5,000 元=61萬9,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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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