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058號
MLDV,108,補,1058,2019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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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58號
原   告 陳運基 
被   告 楊政忠 

      楊政宏 

      張劉治美

      張建文 
      張恭銘 

      張貽婷 

      張貽雯 
      張弘霖 
      朱張瓊嬌

      張俊明 

      張瓊美 


      張允宣 

      鍾福明 

      鍾秀琴 

      陳素琴 

      陳素珍 

      陳素萍 
      陳素美 

      陳國松 
      陳國光 

      陳素蓮 

      陳煒興 

      陳昱諠 

      陳敬霖 
      何陳勤蘭
      黃裕坤 
      黃裕華 
      黃裕福 

      陳添發 

      陳思銘 

      陳姿穎 
      陳思豪 

      溫秀芹 

      溫仕文 

      溫瑞青 

      溫瑞琴 

      溫瑞君 
      溫瑞鳳 
      溫森霖 
      溫森麟 

      溫士毅 

      溫郁芬 

      溫森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規定,其訴訟
標的價額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
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 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
地價為準。查原告主張坐落苗栗縣○○鄉○○里○段里○○段00
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地上權應予終止,被告並應將之
塗銷,而本件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空白」,經原告陳報
無約定租金,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以系爭土地1 年所獲可視同租
金利益之15倍計算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8,024 元【依土
地法第105 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式:系爭土地之申報地價每
平方公尺336 元地上權權利範圍631 平方公尺年息10%15
=31萬8,024 元】;地價為126 萬2,000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000 元地上權權利範圍631 平方公尺=
126 萬2,000 元】,系爭土地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並
未超過地價,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31萬8,024 元為準,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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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