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8年度,638號
MLDV,108,苗簡,638,2019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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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簡字第63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被   告 郭沁崴 

      郭緯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原告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8 年5 月7 日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時,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此有本院 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 紙在卷可憑(見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 2537號卷第30頁)。惟被告收受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2537 號支付命令後,業於法定期間內之108 年6 月12日向本院聲 明異議,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附卷可參 ,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嗣經本院依原告所主張 之標的378,540 元核算得裁判費用為4,080 元,並於108 年 7 月1 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713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 7 日內就裁判費差額3,580 元為補正,而該裁定業於108 年 7 月4 日送達原告,亦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按。然原 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差額以為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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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