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小字第70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朱宏霖
鄭欽澤
被 告 陳琮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1月21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聲明之總金額,與各期金額加總不符,故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請原告依協議書內容重提聲明(含各期應付之 金額、日期,並分列各期之本金、利息,及合計共尚應給付 之總額),並將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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