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國簡字第1號
原 告 謝菊英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被 告 苗栗縣頭份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羅雪珠
訴訟代理人 徐玉珍
陳佳怡
陳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爭執欲傳喚鑑定人到院,本院 爰另詢問鑑定人是否願意到院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