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國簡字,108年度,1號
MLDV,108,苗國簡,1,2019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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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國簡字第1號
原   告 謝菊英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被   告 苗栗縣頭份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羅雪珠 
訴訟代理人 徐玉珍 
      陳佳怡 
      陳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爭執欲傳喚鑑定人到院,本院 爰另詢問鑑定人是否願意到院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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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