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蔡吟娟即蔡文馨
代 理 人 廖本揚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呂立偉
張妮翔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林明錡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黃怡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蔡吟娟即蔡文馨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 院106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 號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06年6 月22日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聲請 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06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 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 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 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