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8年度,7號
MLDV,108,消債聲,7,2019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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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蔡吟娟即蔡文馨


代 理 人 廖本揚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呂立偉
      張妮翔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林明錡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黃怡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蔡吟娟即蔡文馨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 院106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 號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06年6 月22日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聲請 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06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 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 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 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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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