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713號
MLDV,108,司促,6713,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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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71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謝永華即李永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壹拾肆萬捌仟捌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
  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伍萬陸仟零參拾伍元,及自九十五年六月六日起至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另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七月七日起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貳拾壹萬玖仟柒佰柒拾伍元,及其中貳拾萬肆仟壹佰柒拾貳
  元自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又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壹仟貳佰元
  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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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