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335號
MLDV,108,司促,6335,2019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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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33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盧琬婷即盧秋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拾陸萬陸仟柒佰陸
  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67,310元
  整,自起息日94年04月25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 年9 月0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799,459 元整,及其中本金214,92
  5 自起息日108 年10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
  所計算之利息。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緣債務人盧琬
  婷即盧秋鳳於91年05月1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
  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
  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
  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
  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866,769 元整,經聲
  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
  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
  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
  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633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盧琬婷即盧│自起息日9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67310 │秋鳳   │04月25日起至│      │       │
│  │元  │     │民國104年8月│      │       │
│  │   │     │31日止按年息│      │       │
│  │   │     │百分之20計算│      │       │
│  │   │     │之利息,及自│      │       │
│  │   │     │民國104年9月│      │       │
│  │   │     │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盧琬婷即盧│自起息日108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214925│秋鳳   │年10月03日起│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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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