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090號
MLDV,108,司促,6090,2019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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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09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郭晉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肆仟壹佰貳
  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郭晉誠於民國107 年12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5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7 年12月13日起至民國110 年
     12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
     09月26日止累計144,126 元正未給付,其中136,427
     元為本金;7,699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 00 1)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609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晉誠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6%│
│  │136427│     │9月2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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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