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買賣瑕疵修繕費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7年度,827號
MLDV,107,苗簡,827,20191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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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簡字第8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婕紜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謝奇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買賣瑕疵修繕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108 年9 月5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同年9 月16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並於同年9 月26日生效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至今尚未繳納上訴費,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顯已逾期迄未補 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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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