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6年度,794號
MLDV,106,苗簡,794,2019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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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794號
原   告 劉火生 
      劉仁忠 
      劉英平 
      劉文達 
      劉瑋瑜 
      葉劉貴米
      倪劉桂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
被   告 陳周美捉
      陳俊嘉 
      陳重吉 
      王陳好完
      王陳明珠
      翁翠霞 
      翁志誠 
      翁碧霞 
      翁崇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冠儒律師
被   告 廖淑婉 
      廖淑容 
      廖淑婷 

      廖美智 

      廖宗琦 

      廖美萩 

      廖美雲 
      潘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民國108 年11月21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 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院前於民國107 年6 月28 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6 年度上字第138 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前開民事事 件已於108 年10月16日判決確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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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