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794號
原 告 劉火生
劉仁忠
劉英平
劉文達
劉瑋瑜
葉劉貴米
倪劉桂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
被 告 陳周美捉
陳俊嘉
陳重吉
王陳好完
王陳明珠
翁翠霞
翁志誠
翁碧霞
翁崇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冠儒律師
被 告 廖淑婉
廖淑容
廖淑婷
廖美智
廖宗琦
廖美萩
廖美雲
潘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民國108 年11月21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 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院前於民國107 年6 月28 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6 年度上字第138 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前開民事事 件已於108 年10月16日判決確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