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112號
MLDM,108,訴,112,2019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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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育絢




被   告 傅宗明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被告朱育絢傅宗明被訴起訴書附表編號2 至7 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朱育絢傅宗明所犯(即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 至7 所示告訴人王何瓊梅、鍾詠筑、陳牧慈、曾明男、許書維、 陳正仁),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 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之 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至於被告等其餘所犯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罪嫌(即如起訴書 附表編號1 所示告訴人林則甫部分),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在先,由本院另為適法之處理。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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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