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83號
原 告 劉壁振
訴訟代理人 劉思慧
被 告 劉文球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由花蓮縣○里地○○○○○○○○○○○○○號所為之預告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所有坐落於花蓮縣○○鎮○○段0000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係於民國70年7月28 日因繼承而合法 取得。被告為原告之姪子,兩造間並無借貸關係,原告亦否 認有協議,被告竟於107 年3 月29日誘導原告就系爭土地以 花蓮縣○里地○○○○○○○○○000 號辦理所有權移轉之 預告登記予被告,限制範圍為全部(下稱系爭預告登記), 意圖掌控原告權益、妨害原告對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後由原 告訴訟代理人即原告之女劉思慧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被告應予 塗銷系爭預告登記,惟被告均置之不理。被告所稱之自書遺 囑係被告與其他兄弟已擬好威脅原告抄寫簽名,此亦已因原 告事後在桃園簽立另1 自書遺囑而失效等情。爰依民法第 767 條第1 項中段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二、被告則以:系爭土地係40年前訴外人即被告之祖父、原告父 親過世之遺產,於被告之祖父、原告父親出殯時,原告之兄 弟即推派當時居住在在老家之原告辦理登記,實為原告之兄 弟等人共有。而原告於105 年間以整修房屋為由,將系爭土 地設定抵押權予花蓮縣玉溪地區農會,原告之兄弟為保護祖 產始辦理預告登記。當時原要辦理分割過戶,然部分繼承人 繳不出土地增值稅,而決定以原告立自書遺囑方式辦理,皆 經原告同意,被告是受長輩之託任原告之遺囑執行人及預告 登記之請求權人,用意為禁止原告將系爭土地為買賣或借貸 ,原告上開主張不實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三、經查,原告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且系爭土地於107 年3 月29日辦理系爭預告登記等情,有系爭土地謄本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8 頁至第9 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 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 767 條第1 項中段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保全下列請求權之 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 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二、土地權 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 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土地法第79條之 1 第1 、2 項定有明文。是預告登記係對於他人之土地權 利,為保全其請求權而預先所為之登記,為限制登記之一 ,亦屬保全登記,其目的在於限制土地登記名義人對其土 地有妨害保全之請求權之處分。預告登記旨既在保全債權 請求權之行使,如該債權請求權並不存在時,該預告登記 亦無依據,應予塗銷。
(二)被告抗辯稱系爭預告登記係因原告前於107 年3 月29日立 自書遺囑,上開自書遺囑經何叔孋公證人作成認證書,被 告除為受遺贈人之一外,並為遺囑執行人,系爭預告登記 係為作為避免原告任意處分為兩造祖產之系爭土地等語, 並提出何叔孋公證人認證書影本、原告107 年3 月29日自 書遺囑影本各1 份為其論據(見本院卷第45頁至第49頁) 。惟按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 部,民法第1219條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書立上開107 年3 月29日自書遺囑後,另於107 年6 月26日書立自書遺囑, 其內容明示撤回107 年3 月29日自書遺囑之全部,並指定 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由訴外人即原告之配偶張月嬌、子女劉 烈、劉豪、劉思慧、劉俐平均繼承,及指定遺囑執行人為 訴外人奚寶榮等語,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邱哲園公證人 作成認證書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認證書影本、107 年6 月26日自書遺囑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7頁至第 69頁),則依上開原告107 年6 月26日自書遺囑之意旨, 自已撤回107 年3 月29日之自書遺囑效力。是被告所辯其 辦理系爭預告登記,係為保障其受遺贈及為遺囑執行人之 權利等節,均因上開107 年3 月29日自書遺囑經原告撤回 而乏其所據,且被告對原告亦無其他債權請求權存在,揆 諸前揭規定及解釋,原告請求被告塗銷系爭預告登記,即 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據以請求判決 如主文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 核與判決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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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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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玉里鎮民南段1007地號│1319.32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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