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74號
HLDV,108,補,374,2019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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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   告 蕭正朋 
被   告 法務部 
兼法定代理 蔡清祥 

被   告 蔡清祥 
被   告 林邦樑 
被   告 洪信旭 
被   告 羅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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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