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59號
HLDV,108,補,359,201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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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9號
原   告 廖大慶 


被   告 葉東和 
      洪健民 

      劉彥妤 

      劉美美 


      劉美英 
      劉彥汝 
      李春瑩 


      劉奇明 

      蕭劉美子

 
      劉美玉 
      劉嵩山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2,39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
補繳23,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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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