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45號
原 告 黃御統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中
被 告 李伊妍即李依潔
李宛菁即李友竹
劉友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