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35號
原 告 林家慶
訴訟代理人 陳昭文律師
被 告 温庭宇即東城車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4,88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