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35號
HLDV,108,補,335,2019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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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35號
原   告 林家慶 
訴訟代理人 陳昭文律師
被   告 温庭宇即東城車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4,88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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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