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30號
原 告 林勇三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法扶指派)
被 告 巫清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419,200元(計算
式:花蓮縣○○鄉○○段0000地號面積20,060㎡×108年1月公告
現值320元/㎡=6,41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4,55
8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62,5
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