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30號
HLDV,108,補,330,201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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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30號
原   告 林勇三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法扶指派)
被   告 巫清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419,200元(計算
式:花蓮縣○○鄉○○段0000地號面積20,060㎡×108年1月公告
現值320元/㎡=6,41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4,55
8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62,5
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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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