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調字,108年度,210號
HLDV,108,司簡調,210,201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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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簡調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福慶等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福慶等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聲請調解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日檢送調解意願表予 全體相對人,惟迄今相對人仍未具狀表示有調解意願,有送 達回證在卷可稽,可見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縱訂期亦難 期待相對人到場參與調解程序,堪認為不能調解,是揆諸前 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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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