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成立筆錄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許凌秋
代理人(法 李韋辰律師
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最大債權
金融機構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清華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4號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事件
,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
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書 記 官 呂姿穎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凌秋
相對人即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凱基
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之代理人 王清華
調解成立內容:
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即債務人願給付相對人即債權人各如附件前置調解機
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之還款分配表所示之總金
額新台幣(下同)貳拾玖萬玖仟柒佰伍拾柒元,並自民國10
8年11月10日起,共分125期,年利率3%,按月於每月10日前
給付相對人即債權人各如附件每月清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之還款方式如下:由聲請人即債務人按月向
相對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
新臺幣貳仟柒佰玖拾伍元,繳款帳號為:000-00-0000000號
,再由該銀行依還款分配表中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撥
付予其他相對人即債權人。
三、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依本調解筆錄之內容履行完畢時,相對人
即債權人其餘債權拋棄。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凌秋
相對人即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凱基
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之代理人 王清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呂姿穎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呂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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