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調字,108年度,84號
HLDV,108,司消債調,84,201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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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成立筆錄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許凌秋 

代理人(法  李韋辰律師
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最大債權
金融機構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清華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4號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事件
,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
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書 記 官   呂姿穎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凌秋
  相對人即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凱基
  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之代理人 王清華
調解成立內容:
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即債務人願給付相對人即債權人各如附件前置調解機
  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之還款分配表所示之總金
  額新台幣(下同)貳拾玖萬玖仟柒佰伍拾柒元,並自民國10
  8年11月10日起,共分125期,年利率3%,按月於每月10日前
  給付相對人即債權人各如附件每月清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之還款方式如下:由聲請人即債務人按月向
  相對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
  新臺幣貳仟柒佰玖拾伍元,繳款帳號為:000-00-0000000號
  ,再由該銀行依還款分配表中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撥
  付予其他相對人即債權人。
三、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依本調解筆錄之內容履行完畢時,相對人
  即債權人其餘債權拋棄。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凌秋
 
           相對人即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凱基
           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之代理人   王清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呂姿穎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呂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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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限公司之代理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