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成立筆錄
聲 請 人 楊承浩
聲 請 人 林邱念
聲 請 人 魏雪晴
相 對 人 李承憲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小調字第33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
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書 記 官 呂姿穎
調 解 委員 黃榮輝委員
調 解 委員 朱李美委員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楊承浩
聲請人 林邱念
聲請人 魏雪晴
相對人 李承憲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楊承浩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肆拾元,給
付方式:於民國108年11月30日前一次給付完畢,匯入聲請
人所指定之帳戶。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林邱念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元,給付方
式:於民國108年11月30日前一次給付完畢,匯入聲請人所
指定之帳戶。
三、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魏雪晴新臺幣陸仟玖佰元,給付方式:
於民國108年11月30日前一次給付完畢,匯入聲請人所指定
之帳戶。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 楊承浩
聲請人 林邱念
聲請人 魏雪晴
相對人 李承憲
調解委員 朱李美
調解委員 黃榮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呂姿穎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呂姿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