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小調字,108年度,313號
HLDV,108,司小調,313,2019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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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成立筆錄
聲 請 人 賴怡君 
代 理 人 紀岳良律師

相 對 人 楊僅雄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小調字第31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年10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
下: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書 記 官  呂姿穎
  調 解 委員  柯至誠委員
  調 解 委員  莊瑞騰委員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紀岳良律師
  相對人    楊僅雄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元,給付方式: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前一次給付完畢,匯入聲請人所指定之帳戶(臺
  灣銀行、戶名:紀岳良、帳號:000000000000)。
二、聲請人同意拋棄有關本件雙方於108年5月2日所簽訂之不動
  產買賣契約其餘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 紀岳良律師
           相對人    楊僅雄
 
           調解委員   柯至誠
           調解委員   莊瑞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呂姿穎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呂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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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