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成立筆錄
聲 請 人 賴怡君
代 理 人 紀岳良律師
相 對 人 楊僅雄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小調字第31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年10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
下: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書 記 官 呂姿穎
調 解 委員 柯至誠委員
調 解 委員 莊瑞騰委員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紀岳良律師
相對人 楊僅雄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元,給付方式: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前一次給付完畢,匯入聲請人所指定之帳戶(臺
灣銀行、戶名:紀岳良、帳號:000000000000)。
二、聲請人同意拋棄有關本件雙方於108年5月2日所簽訂之不動
產買賣契約其餘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 紀岳良律師
相對人 楊僅雄
調解委員 柯至誠
調解委員 莊瑞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呂姿穎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呂姿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