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小調字,108年度,297號
HLDV,108,司小調,297,201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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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成立筆錄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 理 人 張令宜 
代 理 人 曾光彬 
相 對 人 李承安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小調字第29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下午3時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
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書 記 官  洪甄廷
  調 解 委員  詹維明委員
  調 解 委員  莊瑞騰委員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曾光彬
  相對人    李承安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柒仟元,給付方式:於
  民國108年12月10日以前一次給付完畢,如逾期未為給付者
  ,相對人願加給違約金肆仟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   曾光彬
           相對人      李承安
           調解委員     詹維明委員
           調解委員     莊瑞騰委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洪甄廷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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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