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成立筆錄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 理 人 張令宜
代 理 人 曾光彬
相 對 人 李承安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小調字第29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下午3時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
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書 記 官 洪甄廷
調 解 委員 詹維明委員
調 解 委員 莊瑞騰委員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曾光彬
相對人 李承安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柒仟元,給付方式:於
民國108年12月10日以前一次給付完畢,如逾期未為給付者
,相對人願加給違約金肆仟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 曾光彬
相對人 李承安
調解委員 詹維明委員
調解委員 莊瑞騰委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洪甄廷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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