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原簡附民移調字,108年度,16號
HLDV,108,司原簡附民移調,16,2019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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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成 立 筆 錄
聲 請 人  林月英
相 對 人  潘建龍

上列當事人間就108年度花原簡字第222號案件移付108 年度司原
簡附民移調字第16號調解(108 年度花原簡附民字第22號),於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下午3時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
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書 記 官  洪美雪
  調 解 委員  鍾文欽委員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林月英
  相 對 人  潘建龍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108 年10月16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参仟元
  。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 林月英
                相對人 潘建龍
               調解委員 鍾文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洪美雪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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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