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665號
CYDM,106,聲,665,2017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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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子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子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林子璋前因搶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7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6年6月16日核准假釋,而刑期 終結日期原為106年11月1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 刑期日數20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6年10月22日,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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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